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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病历资料的注意事项

来源:网络  作者:李力律师  时间:2016-02-17

有人说“医疗纠纷进行维权难度大,因为医方掌握更多的病历材料”。由于发生医疗纠纷都是不可预见的,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均会留有真实的病历材料(法律规定,没有病历材料的,推定医方具有过错)。因此,及时进行封存病历材料,固定证据显得至关重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注意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九条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补记时间是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并加以注明。患方应格外注意区分补记病历与事后伪造病历的区别与界限。

 

注意点2 病历封存笔录非常重要。记载封存笔录的内容应包括:具体的封存时间、封存地点、患者姓名、病案号、医方封存人员、患方封存人员、患方联系电话、患方封存人员与患者的关系、患方封存人员身份证号、封存件为病历原件还是复印件、封存件含有几次住院病历及住院起止时间。其中,涉及患方的内容由患方封存人员自己亲自书写并按手印。医方在笔录中往往会特别注明一些事项,为日后实现利益最大化埋下伏笔。患者应予以重视,对于医方没有事实根据的意见必要时须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

 

关键词: 温州医疗纠纷 温州医疗事故 律师 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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