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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自身原因导致手术失败,医方有责否?

来源:网络  作者:李力律师  时间:2016-02-20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未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的,即使属于患者自身原因导致医疗事故的,同样可以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温州医疗纠纷 温州医疗事故 律师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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