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7-3834-0312

患者在住院期间摔伤,医方也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来源:天津董律师  作者:天津董律师  时间:2022-12-19

2020年9月14日,原告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糖尿病,当日办理了入院手续,二级护理级别。原告离开病房在去往护士站的过程中摔倒,导致大腿骨折,之后原告转入外科治疗骨折。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巩某汝医疗费2472.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60元、护理费24199.6元、伤残赔偿金61216.4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700元,共计94948.48元的50%,计47474.24元。温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本争议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方损害责任纠纷一般指的是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而承担责任。而本争议主要是医方未履行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致。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