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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疗纠纷律师网)一起推定过错的案例

来源:医学生谈医疗  作者:医学生谈医疗  时间:2022-12-24

2019年4月15日,原告邹某某右膝外伤到被告x市一人民医院就诊。其自述21天前因玻璃划伤右膝,在当地行“右膝部清创探查缝合术”并行消炎治疗,后发现右足无法上抬,脚趾也无法活动。被告x市一人医院门诊当日以“右足下垂查因,腓总神经损伤?”收入该院创伤外科住院治疗。2019年4月18日为原告施行“右侧腓总神经探查松解、吻合术、下肢血管探查松解术、陈旧性腓骨长短肌腱断裂探查吻合术、筋膜室减压、粘连肌腱松解术、皮瓣整形术”,术后予以改善循环,神经营养等对症治疗。4月20日10时35分,原告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身体不自主抖动、头晕、面色潮红。病程记录载明:“测血压140/67mmHg,心率96次/分,核对目前在输液体为红花黄色素注射液,不排除输液反应或药物过敏反应。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良反应出现后,双方即发生纠纷,后由双方协商共同对当时所注射的药物进行了封存,并交由被告方管理。但被告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抽取封存的部分药物进行细菌培养。该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且受到了行政处罚。鉴于原告邹某某出现不良反应后,直接导致了医疗费用的增加和治疗期间的延长,故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损失共计14902.11元,应由被告x市一人民医院予以赔偿。温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该案件为典型的“推定过错”案例。一般来说,若医方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或是病历内容出现瑕疵导致不能鉴定的,则法院大概率会判定医方承担医疗过错,须赔偿患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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